高空墜物砸死/傷人接二連三的發(fā)生,因為很難找到肇事者,很多家屬不知道應該通過何種渠道,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,下面嵐禾設計為大家介紹,高空墜物砸死/傷人,誰負責:
問
高空墜物找不到人應該怎么辦?
答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第八十七條,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,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,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。【如下圖】
分析
1:在高空墜物案件中,侵害方基本可以確定為建筑物使用者,但一棟建筑物使用者極多,而受侵害方根本無法對侵害方進行精確舉證;
2:在這種情況下,本著為受侵害者負責的情況,通常會采用法律中“疑罪從有,反向舉證”的條例,需要建筑物使用者來反向舉證侵害者不是自己;
3:所謂的“連做,有一條至關重要的規(guī)定:“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”這一條充分說明了,針對高空墜物侵權案,法律是采用了“反向舉證”的做法,這種做法也能夠充分的證明事實,并公平審理。
相關事件
案例1
2016年3月7日,浙江省麗水市遂昌縣的小學老師周某途經(jīng)一居民樓時,居民樓一側的外墻水泥塊脫落,導致周某頭部受傷身亡。
結果
今年5月,遂昌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一審宣判,33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,每戶承擔賠償近3萬元。
案例2
2014年9月,重慶渝中區(qū)康田國際小區(qū)發(fā)生一起高空拋物砸人事件,一名兩歲多的小女孩被樓上扔下的酸奶瓶砸中,當場昏倒在地,后經(jīng)醫(yī)院診療,女童的顱骨出現(xiàn)骨裂等癥狀,醫(yī)藥費花了8萬多,后重慶渝中區(qū)法院歷時兩年多取證對案件進行宣判。
結果
由于找不到肇事者,法庭判決,由整棟樓第2-33層共448戶不能排除實施加害行為可能性的居民承擔補償責任,每戶向原告補償360元。
案例3
2011年10月9日下午,長沙的謝女士買菜回來,路過一座樓房時被樓頂脫落的水泥板擊中頭部,造成顱腦損傷,頭部骨折、腦震蕩等,被評定為八級傷殘。
結果
謝女士將整棟樓的69名業(yè)主和物業(yè)公司告上法庭,后芙蓉區(qū)法院判決物業(yè)公司和69名業(yè)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
溫馨提示
在文章的最后為大家總結,因為高空墜物很難找到肇事者,法律規(guī)定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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